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保密知识
规范定密管理 强化国家秘密源头治理
2025-06-26 10:19:32

——访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2025年3月18日,国家保密局局长李兆宗签署国家保密局2025年第1号令,公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修订的《规定》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有哪些考虑、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应如何在工作中贯彻落实,近日,围绕《规定》有关问题,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接受了专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定密是保密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2014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系统规范定密工作的部门规章,对推动机关、单位精准定密、依法解密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提升了定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是保密工作“三大管理”实现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制度引领。2017年颁布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国家保密局2017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程序、形式内容及使用要求等作出规定。随着保密工作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2024年修订的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定密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好有关规定要求,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我们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吸收整合《办法》的主要内容,形成修订后的《规定》。

  这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将近年来定密管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积极应对当前安全保密风险隐患,着力夯实定密管理制度基础,为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适应保密工作形势任务的必然要求。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定密作为保密管理的重要基础,也面临很多新情况新挑战。精准定密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基础,及时解密是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客观要求,这次修订围绕着力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定密管理制度体系,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贯彻依法治密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规定》注重与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特别是聚焦定密依据、解密审核等方面,对《暂行规定》进行系统地修改完善,细化实化各项定密制度的具体要求,使法律法规在定密实践中更具实操性和针对性。

  三是提炼和固化定密工作经验的重要成果。近年来,各级机关、单位在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探索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对这些经验和做法加以提炼和固化,先后在2020年和2023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这次修订吸收整合了这些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定密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记者:请介绍一下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原则。

  答:这次修订将《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规定》,在原规定9章47条的基础上,新增12条,删除3条,修改35条,修订后为10章56条。根据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定密解密方面的新规定,一是增加定密依据有关规定;二是完善定密权限制度;三是细化解密审核制度;四是在定密全流程各环节中明确派生定密要求;五是明确数据汇聚定密要求。在修订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立足部门规章这一定位,严格依照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相关规定,重点围绕涉及定密管理制度方面的主要调整变化进行修订。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定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近年来定密管理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具体制度要求,为定密管理工作开展提供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

  三是坚持保放适度。坚持正确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进一步强化科学定密、精准定密,着力完善解密制度,从源头上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最大限度保障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记者:这次修订在定密依据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定密依据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根据和标准。为落实新保密法关于“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有关要求,这次修订吸收整合《办法》中关于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原则、程序、形式内容、使用要求等内容,新增一章对定密依据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完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主体。针对一些特定区域、特定领域需要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专门规定,或者涉及多个行业、领域,需要协调多家业务主管部门等特殊情况,明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单独规定保密事项范围,进一步完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主体。

  二是规范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要求。这次修订明确,确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全面评估泄露后的危害程度,不得超过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要限度,从而在源头上保障定密的精准性、科学性。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但对于本身就是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应当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限定知悉范围。

  三是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培训解读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管理或者指导,特别是对于产生层级涉及基层单位的相关条款,应当开展系统性的解读,确保所在行业、领域全面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和使用要求。

  四是规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制定要求。新保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一方面,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的内容要素,应当包括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制定依据等;另一方面,明确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的程序要求,即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记者:这次修订在定密权限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定密权是由保密法赋予机关、单位原始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职权,分为法定的定密权和授予的定密权两种类型。为落实保密法中规定的“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要求,本次修订将原章节“定密授权”修订为“定密权限”,重申了保密法规定的法定定密权限,明确了定密授权权限以及无权定密的处理方法。此外,在定密授权方面,新保密法实施条例规定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单独作出定密授权。这次修订细化了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定密授权的3种情形,一是申请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没有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二是定密授权申请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三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授予定密权的其他情形。

  记者:这次修订在解密制度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解密制度的确立,对于做好保密工作、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这次修订贯彻落实新保密法确立的国家秘密年度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解密制度,更好实现国家秘密动态管理。

  一是完善解密审核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工作实践,增加“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予公开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派生定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已经解密”作为应当及时解密的情形,为机关、单位开展解密工作提供更加科学、完备的制度支撑。

  二是细化自行解密制度。按照新保密法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要求,强调明确标注具体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满,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审核未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

  三是健全保密期限制度。针对定密工作实践中未标注保密期限导致解密难的问题,这次修订规定未明确标注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的相应密级的最长保密期限进行处理。

  四是增加解密通知的形式。为落实解密通知制度,方便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做好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派生国家秘密解密等工作,本次修订增加了解密通知的形式,即解密通知可以单独发布或者以目录形式集中发布。

  五是明确未履行解密审核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压实解密审核责任,明确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记者:这次修订在派生定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2023年2月,国家保密局印发《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就派生定密的概念、定密权限、主要情形、定密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对规范派生定密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2月,新保密法明确了派生定密相关规定;7月,新保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派生定密的4种主要情形。这次修订落实上述规定,固化派生定密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分别在概念、权限、确定、变更和解除程序等方面对派生定密进行了细化规定,为机关、单位派生定密提供更加科学、细致的指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派生国家秘密确定不准确、解密困难等问题,《规定》明确了请示函询机制,规定派生定密的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对于推动基层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工作将发挥积极作用。

  记者: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了对数据汇聚保密管理的规定,这次修订对此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信息采集、处理、应用方式发生革命性变革,数据信息汇聚、关联后引发的泄密风险日益凸显。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增加了对汇聚、关联后涉及国家秘密数据管理的原则性规定。这次《规定》修订呼应上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首次明确了数据汇聚在定密方面的具体要求。

  机关、单位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的数据,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经汇聚、关联后,有关数据符合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有关数据达到一定精度或者规模,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现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相关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主管该行业、领域的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数据汇聚、关联定密工作的指导,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时,积极完善数据汇聚定密依据。

  记者:您对机关、单位贯彻落实《规定》有何建议?

  答:《规定》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定密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机关、单位作为定密责任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执行各项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定密职责,积极开展定密业务培训,抓好日常定密管理,不断提升定密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要高度重视。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规定》是关于定密制度的系统、全面的部门规章,涉及定密工作各环节全流程的具体要求,各级机关、单位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推动定密工作精准化、科学化的重要契机和有力抓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握好保与放的关系,进一步提升准确定密、科学解密的能力水平。

  二要加强宣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规定》宣贯培训,进行政策解读。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定》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的指导,确保机关、单位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机关、单位要主动开展定密责任人、承办人的学习培训,帮助其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要求。

  三要严格落实。各级机关、单位要以《规定》施行为契机,及时修订完善本机关、本单位相关配套制度,把定密工作与业务工作流程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规范定密管理工作,强化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从源头上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转自《保密工作》第4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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