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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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0 10:12:55 |
对涉密人员进行安全保 根据美国现行保密制度,联邦信息安全监督局制定保密教育培训制度,并指导和监督政府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政府各部门结合保密政策、岗位职责和实际需求,制定本部门涉密人员培训方案。联邦政府各部门的原始定密权人、定密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专家、派生定密人员、解密承办人员以及其他因工教育培训。培训方式有:集中短训、情况介绍会、互动视频、网络演示、印发指导性材料等。各部门应当保存历次施训方案以及所有参训人员名单等完整的过程文件,并向联邦信息安全监督局报告工作。 培训分为初始培训、在岗进修、专项培训和离岗短训等不同类型,有关的侧重点、对象及要求都不同。初始培训。所有即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新录用人员均应参加关于基本安全保密政策、安全保密实践和违反保密规定可能受到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等内容的培训。这种培训要求与涉密人员安全许可审查相结合,未经过培训或未通过安全许可审查的人员不得接触国家秘密信息。针对原始定密权人的培训。除了接受初始培训外,原始定密度定密。针对派生定密人员的培训。在派生定密人员开展派生定密工作之前,应接受培训,重点是避免过度定密。特殊的安全保密教育培训。有些岗位要求接受更多的专项培训。例如,自上岗之日起6个月内,定密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解密承办人、安全专家等重要涉密人员均应接受更加详细或更加深入的专业训练。年度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各部门要开展年度安全保密教育培训,旨在解决阶段性自查时发现的安全保密隐患,培训既强化初始培训和特殊培训中所包含的政策、原则和程序等内容,还要及时介绍新的威胁活动、窃密技术和手段,反映窃密动态和趋势。离岗短训。各部门对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要进行集中短训,确保离岗后仍履行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其他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对美国官员在海外执行公务的纪律要求,对信息系统处理和保存的秘密信息进行安全管理的措施,对没有安全许可资格但工作中可接近国家秘密信息人员的管理办法,对国家秘密信息传递人员的职责要求,对参加国际活动的安全保密要求等。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对安全保密教育培训的周期和频率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以下强制性规定:一是初始培训前置。所有因工作需要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人员,必须先接受初始培训,掌握安全保密法规、知识和技能才可开展工作。二是定密培训与权限相宜。原始定密权人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派生定密人员至少每两年接受1次培训。对未达到培训次数要求的原始定密权人和派生定密人员,应取消他们的原始定密权和派生定密权,直至接受培训后方可恢复有关权限。三是年度培训常态化。对于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人员,各部门每年应向其提供至少1次新的安全保密教育培训。 实施条例还对原始定密权人和派生定密人员的强制性培训豁免适用作出了规定:如果原始定密权人、派生定密人员确因不可避免的原因不能接受规定的强制培训,部门领导、副职领导或高级官员可以豁免这一强制要求。有关部门应对豁免情况和理由存档记录,一旦豁免情形消除,原始定密权人、派生定密人员就应接受强制培训。 (摘自《中国保密在线》 罗根连 编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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