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保密协会
广东省保密协会选举制度
2016-07-15 15:14:55


广东省保密协会选举制度

(2016年04月16日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为选任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人数的1/3,且人数应为奇数。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1/3。
    第五条 本会首届选举工作由协会筹备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为选任制,下同)、理事、监事候选人,经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六条 本会选举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七条 首届选举的监票人由协会筹备组提名(建议“监事”,下同)负责,换届选举的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八条 投票选举前须由上一届监事(监票人)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第九条 投票过程对监票人工作要求: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 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计票规则: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第十三条 本会选举监事(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票数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1/2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应有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2/3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第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按本会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程序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常务)理事的,原(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如时限超过一周年则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二)根据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情况,可适当增补(常务)理事。

    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三)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会员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的变更:

    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监事职务的,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如时限超过一周年则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

    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八条 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

    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如时限超过一周年则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资格。

    选任制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同上。

    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的增补(选举)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日内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经选举通过会长变更后,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然后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在担任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职务的任期内,调离原单位(非协会)后一般不变更其所任协会职务;如确需变更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应当写明变更的理由)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经审核同意变更的,则按上述相应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动议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会员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本会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会章程规定为准。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订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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