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台《关于加强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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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7:29:08 |
近期,广州市保密局经过内部讨论、外出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引起热烈反响。 一、签发背景 长期以来,工作秘密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尚无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约束,仅广州市于2001年制定了《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下发,对工作秘密保密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虽然此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作秘密及其保密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宽,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限、管理主体不明确、工作秘密范围不清晰、保密管理规定无标准、信息化建设管理要求欠缺等问题日益凸显。在现实工作中,工作秘密的泄露给党政机关、单位工作造成被动、不良影响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已引起省、市领导、甚至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加强工作秘密管理的现实诉求十分迫切。 二、起草过程 2019年2月初,广州市保密局收到市政府办公厅发来的一份有关内部文件进入互联网核查情况的报告,市领导要求该局结合此次工作秘密泄露事件加强对全市保守工作秘密管理的指导和监管。随后,广州市保密局联合市国资委、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等单位举办了“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专题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小组,启动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修订工作。 工作小组赴成都市保密局调研,学习开展保守工作秘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充分调研和多次内部讨论之后,于5月初起草了《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印发全市党政机关、单位征求意见,得到了积极响应,收到近30个单位的反馈意见。随后,广州市保密局两次邀请部分市直、区直单位进行座谈,还征求了省保密局业务处室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形成了《关于加强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管理的指导意见》报请市委保密委各位委员进行审议,最终,广州市保密局局务会议于6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报经市委常委、秘书长审定后,以市委保密委名义印发全市施行。 三、重大意义 《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作秘密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了机关单位对工作秘密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本机关的保守工作秘密工作;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职能。《指导意见》在《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工作秘密的界定作了清晰指引。要求各单位梳理工作秘密事项范围并根据工作实际不断调整,以便在工作中“对号入座”、参考使用。《指导意见》对工作秘密的标志进行了统一,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指导意见》提出了各单位在日常确定工作秘密时应当进行密点标注的要求,明确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和禁止要求,对工作秘密日常管理的要求(如制作、复印和打印、摘录和引用、汇编、携带外出、维修、销毁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实操性。《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存储、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及管理要求;并对处理、存储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单机的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广州市保密局将在国家保密局、省保密局的领导下,在全市各机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持续探索研究、不断修订完善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的管理,更好为广州市经济建设服务。 (广州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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